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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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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10128) 的要求,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州普通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普通高中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需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和至少28个选修学分(选修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学校鼓励学生修习更多的选修模块,获得更多学分。
        二、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学分认定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实施。
        ﹙二﹚学分认定时间。学科类课程在修习完每个模块后,由学校确定时间组织考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学分认定;综合实践活动的学分,由学校在学期或学年末根据该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三﹚学校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校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四﹚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其已获得的学分和有关材料继续有效。
        ﹙五﹚在州内户籍所在地注册学籍而在州内外其他学校借读的学生,注册学籍的学校可根据借读学校提供的档案资料对其进行学分认定。跨省、跨市州转入我州学生,之前的学分可根据原就读学校提供的档案资料进行认定,之后的则由就读学校根据修习情况认定学分。
        ﹙六﹚学校应建立学分认定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要将学分认定结果及时记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七﹚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一﹚学分构成基本要素
        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课时记录。学校对学生修习课程及各模块进行登记,学生在修习课程前填写修习报名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过程反映。对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教学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3.修习完的课程考试成绩。各学科每个模块修习结束后,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作为学分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构成项目及权重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程修习。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的每个模块教学时间通常为36学时;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1个模块教学时间通常为18学时;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授课教师登记。
        2.修习过程反映认定(A%)。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学生学习常规:出勤、作业质量;第二,课堂表现:学生在课堂中表现出的求知欲望、学习态度、钻研精神、创新意识、实践应用能力、交流合作能力、实验能力;第三,考查:除期中、期末考试的大考外,各种小测验、段考的成绩;第四,奖励方面。以上指标作为参考指标,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3.模块考试成绩认定(B%)。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或委托专业部门命题,并组织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考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修习模块考核总评分=模块考试成绩分数×A%+过程性评价总分×B%
        以上两个模块:修习过程反映及模块考试成绩占比,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模块考试成绩不能低于60%,过程反映认定不能高于40%
        各模块考核等级:A等为优秀(85100)B等为良好(7084分)、C等为合格(6069分)、D等为不合格(059分),考试科目补考成绩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上,记为C)、不合格(59分及以下,记为D)两个等级,考查科目(项目)分为合格(记为C)、不合格(记为D)两个等级。
        ﹙三﹚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学生在高一至高三年级上学期的5个学期中,至少完成3个研究课题,总结性评价合格,方可获得15学分。
        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材料: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每学分不少于18学时);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制作等)。研究性学习以小组的方式进行,每组一般控制在510人之间。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学分。参加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公益性是社区服务的最大特色,服务者的志愿与义务与否是判断某种活动是否是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
        社区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班主任依据既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将学生开展社区服务的情况整理汇总上报学校,由学校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三学年共计6学分。
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并且有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可获得2学分。
军训可以作为社会实践的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记2学分。军训以外的校外社会实践,应不少于2学分。
        4.选修学分认定
        选修课程,三年中至少获得6学分。学校应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学分从修习过程记录(指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反映和课程考核结果三方面来认定。通常情况下,学生修习模块或专题的时间达到18学时,考核、评价合格,可获得1学分。
        四.学分认定实施程序
        ﹙一﹚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反映以及学业考试的情况等,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二﹚学校教务处综合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汇报情况,由学分认定委员会做出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并报校长签字。
        ﹙三﹚对获得学分的学生要进行公告。对不能获得学分的,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并说明原因。
        ﹙四﹚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五﹚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不得超过2次,如果2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重修、改修或放弃)。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一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六﹚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并要考试成绩合格。将学生自学的过程及时间认定为学生学习过程及修习学时。
        ﹙七﹚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八﹚认可学生在省内其他普通高中学校获得的学分。州内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企业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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